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月期间,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多起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共同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1.江阴市和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相关资料图)
2023年3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车间有一名作业人员在车间南侧正操作一台行车吊取工具,另有一名作业人员在车间北侧同时在操作一台行车吊取工具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两台行车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特种设备进行了查封。经查,上述两台行车均超过定期检验合格周期且未申请检验。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3年2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其员工柏某正驾驶一台叉车对洗衣机配件进行搬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有效检验报告。经查,该叉车超期未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未经检验的叉车进行了查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江阴宏舟物流有限公司叉车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案
2022年11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交警部门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驾驶叉车在祝塘镇云顾路马路上行驶。当事人制定的《叉车操作员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三、……8、叉车在运行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出厂区范围内行驶。……”当事人未关注过叉车操作人员超出厂区范围行驶的问题,未给予作业人员批评教育和处分。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江苏春蓝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6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叉车叉运布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一份该台叉车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调查。同年8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一台叉车正在厂区叉运家纺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报告。经查,上述一台叉车检验结果不合格,另一台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和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江阴市天之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租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并投入使用案和江阴超锦起重搬运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6月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天之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叉车正在车间内从事设备装运作业。经查,上述叉车是江阴市天之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江阴超锦起重搬运有限公司租用的,该叉车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江阴市天之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租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并投入使用,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市天之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江阴超锦起重搬运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合格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超锦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特种设备开展专项执法,持续深入排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持续保持对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希望各有关单位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风险。(来源:江阴市场监管)